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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妇女观对西北穆斯林女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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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伊斯兰教妇女观对西北穆斯林女性的影响马克林(西北师范大学社会学系,甘肃兰州)摘要:伊斯兰教的妇女观是在阿拉伯社会特定的历史人文背景下形成的。伊斯兰教主张妇女在起源、
伊斯兰教妇女观对西北穆斯林女性的影响马克林(西北师范大学社会学系,甘肃兰州)摘要:伊斯兰教的妇女观是在阿拉伯社会特定的历史人文背景下形成的。伊斯兰教主张妇女在起源、信仰、婚姻、教育、社会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在当时的观念中是比较开明和先进的。在伊斯兰教向各地区的传播中,受当地文化习俗的影响,其妇女观也发生了不少变异现象。我国各穆斯林民族除体现出伊斯兰教基本原理外,可以说,在现实生活中看到的往往是中国化的伊斯兰教,中国伊斯兰文化的妇女观受到“男尊女卑”儒家文化传统的影响,这在西北穆斯林社会中有不少具体体现。探讨伊斯兰文化中有益于促进妇女发展的思想观念,摒弃其中轻视妇女的倾向,对于促进西北穆斯林妇女的现代化具有积极的意义。关键词:伊斯兰教:妇女;西北中图分类号:B9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292(2007)03—0071—05宗教产生以来,对于妇女的思想、行为、人格和社会地位等方面都具有深刻影响,因为“宗教是一种不以暴力而能约束人、不以论证而能说服人的权威”[1]。宗教与妇女的关系是一个令人困惑的话题,宗教中既有尊重妇女、符合主流社会规范的观念,也有贬低妇女、妨碍妇女发展的思想。各宗教中有关妇女的规定具有一些共同性规律:早期的宗教文化较多体现出男女平等的特征,但到后来,性别的差异战胜了共同的人类本性,宗教往往为这种性别差异的观点进行辩护,并用各种方法确立妇女的从属地位,阻滞妇女的教育以保证妇女的卑下地位,关于妇女的宗教象征也偏重于恶的一端。_21正是这些因素,使当今妇女问题在许多少数民族中仍成为一个难解的问题。在我国西北地区,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全民信仰伊斯兰教,外来的伊斯兰文化在发展过程中,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吸收改造,形成中国化的伊斯兰文化,其妇女观对西北各族穆斯林妇女有着多方面的影响。一、伊斯兰妇女观的基本内容伊斯兰教的妇女观是在阿拉伯社会特定的历史人文背景下形成的。伊斯兰教教义主张妇女在起源、信仰、婚姻、教育、法律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早期阿拉伯社会歧视妇女的观念,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利,提高了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在当时的观念中是比较开明和先进的。只是在后来,伊斯兰教向各地区的传播中,受当地文化习俗的影响,其妇女观也发生了不少变异现象。(一)关于妇女的社会地位伊斯兰教兴起前的7世纪初,阿拉伯游牧部落中的妇女往往成为男人的私人占有物及传宗接代的工具,一切唯男子的意志是从。伊斯兰教创立后,《古兰经》、《圣训》中的有关规定约束了社会对妇女的任意奴役,大大改善了女性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首先,伊斯兰教把男女并提,主张男女在真主面前是平等的。《古兰经》强调:“凡行善的男女信士,收稿日期:2007—03—05作者简介:马克林(1965一),男,甘肃榆中人,西北师范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民族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社会学。一71—我誓必要使他们过一种美满的生活,我誓必要以他们所行的最大善功报酬他们。”(16:97)㈨也就是说,不论男女,只要奉行伊斯兰教规和原则,都会因其所作出的努力得到同样的报偿。伊斯兰的五大功课,对男人和女人都同样重要,他们所得的报偿并无分别。伊斯兰教反对重男轻女,禁止溺杀女婴。《古兰经》对重男轻女的恶劣风俗深恶痛绝,认为这种行为是恶劣的。针对有的人因贫穷和愚昧而活埋女婴的状况,认为以贫穷为借口而杀害自己的儿女是一种大罪。《圣训》中也多处体现了男女平等的思想。其次,强调妇女和男子一样,有参与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权利。伊斯兰教规定妇女有作证人的资格,禁止诬陷、败坏妇女的名声等,还积极主张妇女参加包括贸易经营、军事活动在内的一切社会活动。伊斯兰教认为,妇女可以到清真寺参加集体礼拜,《圣训》说:“你们不要阻止真主的仆女们到寺礼拜。”H。主张妇女原则上是应该外出参加宗教和社会的一般工作,只有经期、有病等特殊原因时,才禁止妇女外出。(二)关于妇女教育方面伊斯兰教主张文化教育是不分空间、时间、年龄,更是不分性别的。《圣训》指出,追求知识是每个穆斯林应尽的本分,强调穆斯林男子和女人自摇篮至坟墓,都应致力追求知识。对穆斯林来说,“知识”一词并无神圣的和世俗的之分。用现代的意识来理解,《圣训》实际是在教导每个穆斯林男性或女性,都应竭尽所能去接受教育。因此,在伊斯兰教里,男人和女人都同样有学习、理解和教导他人的本领。当然,伊斯兰教强调追求知识的一个主要目的是加深认识安拉的存在,深人体会真主创造万物和滋养万物的能力。在早期的伊斯兰世界里,许多妇女都能成为著名的宗教学者、作家、诗人、医生和教师。例如:阿里的后裔娜菲莎便是一位专门研究《圣训》的权威,当时极负盛名的宗教领袖沙菲尔也常常是她的座上客。另一位著名的伊斯兰妇女是雪达,她在巴格达一间主要的清真寺里讲学,是首屈一指的伊斯兰学者。还有,著名的《七悬诗》诗人汉萨既是女诗人,又是女英雄,她曾为伊斯兰教而参战,还留下了许多悲壮慷慨的诗歌,曾被译为多种西方文字。[51有学问的伊斯兰妇女成为教师、作家和诗人的例子很多,她们在伊斯兰社会里都很受人们的敬仰和尊重。(三)关于婚姻家庭方面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状况是体现妇女地位的重要标志,伊斯兰教在这方面予以足够重视。《古兰经》、《圣训》以较多的篇幅阐述了这一问题,后来伊斯兰学者们也研究了各自时代所面临的这方面的问题,从而形成了伊斯兰的婚姻家庭文化。婚姻的缔结。伊斯兰教的婚姻关系是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基础上的,并且在保障女方的社会、经济、家庭地位的前提下建立的。婚姻的确立须征得男女双方的同意,强调尊重女方的意愿,承认妇女有选择丈夫的权利。《古兰经》规定,“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他们的丈夫”(2:232)。《圣训》认为,监护人强迫成年的处女与人结婚是非法举动,凡是成年而理智健全的女子,无论是否处女,任何人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干涉其自由。在缔结婚约时,男方还要向女方馈赠一定数量的钱财作为“聘礼”。聘礼的多少取决于男子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不主张女方强行索取厚礼。《古兰经》规定:“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作一份赠品,交给她们。如果她们心甘情愿地把一部分聘仪让给你们,那么,你们可以乐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4:4)伊斯兰教规定,缔造婚姻时男方向女方馈赠聘礼,一方面是防止男子随便离婚,从经济上有所牵制;另一方面在男子要求离婚的情况下,女子在生活上可以有所保障。这表明聘礼主要是保护妇女的一种经济措施,至于聘礼在什么时间赠送、赠送数额的多寡或免于赠送,则由男女双方自己决定。夫妻关系。伊斯兰教认为两性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互相依赖的关系。《古兰经》说:“她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2:187)也就是说,正如衣服给人温暖、保护和端庄,丈夫与妻子之间应互相给予对方以亲近、安慰和保护。夫妇之间不应只以性关系来维系,而应互相关怀、互相体谅,以慕爱心和宽仁为基础。伊斯兰教两性观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家庭体系,使每个家庭都能保持和谐融洽的气氛,使人生活在爱、仁善和认识到安拉存在的环境中,这一切都有助于使婚姻生活趋于完美。伊斯兰教反对歧视妻子的种种行径,强调在夫妻生活中,男子要善待妻子。《古兰经》中多次告诫男子不得强制、压迫妇一72—女。《圣训》则进一步形象地指出:“女人同弯曲的肋骨一样,你若想矫正它则会弄断它,你若享用其天生的弯曲则会得益于它。”∞1以此来鼓励男子对妇女要体贴、温存,对她们的不足之处要迁就、忍让。关于离婚。伊斯兰教主张要设法调解婚姻危机,若调解无效,夫妻双方都有要求离婚的同等权利。离婚后的妇女,一旦结束了自己应遵守的“守制期”后,其原夫或监护人及亲属,都不得阻碍她再嫁,在法律上享有未婚女子的一切权利和待遇,她可以接受任何男子的求婚。伊斯兰教也讲“贞节”,但有别于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所要求的妇女要“节烈”、“从一而终”,而是着重指妇女在思想品行、名誉道德上的清白廉洁。同时,伊斯兰教的“贞节”观念不只是要求女子,同时也要求男子。《古兰经》强调:“你们可以借自己的财产而谋与妇女结合,但你们应当是贞节的,不可是淫荡的。”(4:24)对于不“贞节”的男女所进行的惩罚也是一样的:“淫妇和奸夫,你们应当各打一百鞭。”(24:2)在伊斯兰教里,无论男女在道德上并无双重标准。根据《古兰经》和《圣训》,人人都应遵守道德标准,不论男人女人,其行为都要合乎道德要求。如果做了不道德的事,不论男女,同样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母子关系。伊斯兰教义对母亲的地位和价值非常重视,认为尊重母亲是穆斯林的高尚情操之一。《古兰经》说,“应当孝敬父母”(17:23),“应当依礼义而奉事他俩”(31:15)。《圣训》中也强调母亲足下是乐园。因此,在穆斯林家庭中,母亲享有神圣地位,是有安全感的,她深信到年老时,会得到子女的细心照顾。正如《古兰经》所表达的,对父母的感谢与对真主的感谢是有密切联系的,不敬父母就是不敬真主。财产继承。伊斯兰教以“天启”形式规定女子与男子一样享有财产继承权。《古兰经》指出:“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4:7)同时还规定了妇女所得遗产的份额,“二个男子,得两个女子的分子,如果亡人只有两个以上的女子,那么,她们共得遗产的三分之二”(4:11)。这些规定,改革了蒙昧时代只有父系男性亲属继承遗产的惯例,肯定了直系血亲,包括妇女在内的继承权,给予妇女继承遗产的权利。尽管受残余氏族观念的影响,为男性近亲保留了部分特权,但妇女终究能够享有财产继承权,这在很大程度上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趋势,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四)有关漠视妇女的内容伊斯兰教妇女观中也存在男尊女卑、维护夫权的道德规范。例如,《古兰经》中有“男子是维护妇女的,因为真主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贤淑的女子是服从的”(4:34),“男人的权利,比她们高一级”(2:228)等内容,还提到一个男子可以娶4个妻子,可以以女奴为满足,可以休妻两次,反对妇女做官,等等。在伊斯兰教妇女观中被误解最深、歪曲最多的当属“多妻制”。从伊斯兰教产生的历史背景看,多妻制的规定与战争频繁、男子死亡过多、孤儿寡妇无所依靠的社会现实是分不开的。从实际来看,这项规定并不是鼓励和提倡多妻,而是有限制的。相对而言,多妻制的规定是对以前任意多妻的习俗作了限制,规定了条件,要求穆斯林在能“公平对待”的前提下,最多只能娶4个妻子,而且需要合法手续和社会承认。随着时代的发展,穆斯林国家的传统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许多地区,一夫一妻制已经取代了传统的一夫多妻制。随着教育机会的增加,妇女不再被完全看成是家庭的佣人和丈夫的附属品了,越来越多的穆斯林妇女走向社会,从事各种工作。她们和男子一样,以其辛勤、奉献的实际行动获得她们在社会中应该获得的一切。宗教中歧视妇女的历史大多是与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相联系的,伊斯兰教中漠视妇女的一些观点是受当时历史条件制约的,它体现了宗教妇女观的两面性特征。显然,上述观点并不足以改变伊斯兰教妇女观的正面价值。事实上,漠视妇女的现象并不是宗教的本意,正如女权主义宗教学家邓尼丝·卡莫迪所指出的:“所有重要的宗教的真正核心就是美化自然、解放社会、治愈自我,它使人类向着尽善尽美或‘神性’前进。”"1因此,随着社会的进步,伊斯兰教妇女观中的负面性也在逐步减少。二、伊斯兰妇女观在传播过程中的变异现象宗教在其发展过程中,一般都不同程度地出现过与世俗社会相互影响、相互弥补的思想,从而产生一定的变异现象。伊斯兰教在传播过程中受各地文化传统和习俗的影响,其妇女观也产生了相应的变化,增强了漠视妇女的倾向。一73—伊斯兰教传播初期的四大哈里发时期和伍麦叶王朝时期,妇女地位随着处于向上状态的社会生活而蒸蒸日上,妇女在不少领域出人头地,既有从政的女政治家,也有从军的女将军以及从事艺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各种专门人才。但是,在伊斯兰教向各地传播的过程中特别是阿拔斯王朝后期,当地各民族中改奉伊斯兰教者越来越多,各民族,各种异教的教义、思想、传说、故事,便从各种渠道迅速汇人伊斯兰教。这一时期,伊斯兰教已不只是阿拉伯人的宗教,而是东西方诸多民族共同信仰的宗教。各民族带来了不同的宗教和文化,与伊斯兰教融合着。-5]也就是这一时期,妇女在穆斯林社会中的地位开始下降,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伊斯兰教什叶派的诞生地波斯地区原有的落后习俗侵袭了伊斯兰教。波斯文化中禁闭妇女和把妇女当作男人的玩物的传统习俗,以及婚姻完全由男子作主的特权意识根深蒂固。当时,那些为政治服务的宗教神学家们,把《古兰经》中不利于妇女解放的、属于特殊条件下有针对性的一些法规进一步延伸、扩大,从而把妇女幽禁在深闺,出门蒙面纱穿黑袍,使妇女难于登上社会舞台。阿拔斯贵族特别是历任哈里发,多喜欢蓄养异族女奴,娶女奴为妾或为妻。在这里有着对原有文化和一些固有习俗的因袭,并仰仗强大的政治势力同时利用宗教强加于人的做法。近代以来,传统伊斯兰教中漠视妇女的倾向在伊斯兰社会仍具有较大影响。典型的穆斯林家庭中的女性角色往往是做一个温顺的女儿、温柔而又多产的妻子、强壮的婆婆或慈爱的祖母、乐于助人的婶娘等等。穆斯林妇女的形象大多是由男性的名誉和欲望塑造出来的,重名誉、深闺和闺阁制、多妻制成为与伊斯兰社会紧密相关的内容,以至反对妇女读书写字等做法,深刻反映了穆斯林妇女的坎坷命运。三、中国化的伊斯兰文化对西北穆斯林妇女的影响我国各穆斯林民族大多信奉伊斯兰教正统派,除体现出伊斯兰教的正统地位和基本原理外,可以说,在现实生活中看到的往往是中国化的伊斯兰教,其中不仅受儒家文化的深刻影响,甚至还渗透了一些道教与佛教的思想和行为。明末清初的伊斯兰汉学派为中国伊斯兰教在理论上和形式上奠定了基础,从而使中国穆斯林在尊重儒学的前提下有了新特征。以刘智为代表的几位先贤在教学和研究中探索伊斯兰教与儒家思想的相通之处,体现了“经政兼通,回而兼儒”、“以儒诠经”的治学特点。刘智认为,清真之礼与儒家之礼“虽风殊俗异,细微亦有不同,而大节则总相似也”L8J。他用儒学诠释伊斯兰教的伦理观念并且总结为“五典”,与“五功”相并列,成为宣传教义的指导思想之一。金天柱说:“回教自来中夏自隋唐始,代为编氓,绝无异念。亲亲而尊尊,生养死葬之礼不爽分毫,尽人道也。”一1马注在《清真指南》中,运用儒、释、道解释伊斯兰教义,把中国传统文化与伊斯兰文化糅合在一起进行阐述。明末清初的伊斯兰学者通过经堂教育和言传身授,在我国各地穆斯林群众中形成了一种“坚守信仰,适应社会”的言行。例如,孔子“敬鬼神而远之”,而只谈及“命”的观念和佛教的因果轮回观念在穆斯林群众中也普遍存在,常常会听到“命运自有安排,有什么样的性格就有什么样的命运”之类的说法,这类语言与“一切皆由真主前定”的观念是有原则区别的。至于这样的观念指导下的社会生活行为,则在很大程度上因袭了汉文化传统行为,特别在妇女地位和权利方面偏离伊斯兰教法的规定。在西北地区的各门宦、教派中,穆斯林妇女受封建文化的影响,夫唱妇随,“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和封建买卖婚姻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尽管教法规定男女平等地享受宗教信仰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则以不平等的事实表现出来。例如,清真寺作为宗教活动的中,t2,场所,主要供男子享用,“女寺”不仅很少而且非常简易,不同于阿拉伯国家的女寺、女学或专供女子礼拜学习的场地。同时,男子可以堂堂正正地放下一切工作专门去清真寺参加一日五次的礼拜或“主麻”、“尔的”等节日聚礼,而妇女们只能在繁忙的劳作中抽空礼拜。由于中国的伊斯兰教在传播过程中深受汉文化影响,明清之际伊斯兰汉学派的著作中,在妇女地位问题上,把儒家的重男轻女思想加上了真主的旨意,使妇女们附首听从,将妇女限制在家庭之中,一切听从丈夫的安排。在家庭中,男子以一家之主的形象完全占统治地位,忽视女子对家庭的贡献,更有甚者,在一些偏远落后地区,丈夫去世后,母亲还得听从儿子(长子)的意愿。这种儒家式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道德观念与伊斯兰教倡导的“母亲足下是乐园”的思想有着很大反差。还有,西北穆斯林社会的重男轻女观念导致轻视女性教育,妇女文化水平低、文盲率居高不下,这里一74—
文章来源:《西北园艺》 网址: http://www.xbyyzz.cn/qikandaodu/2020/0801/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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